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一、請各人員確實遵守「酒後不開車」政策,在飲宴中戒除勸酒習慣,酒後請選擇「指定駕駛」或「搭乘計程車返家」等方式返家等,以避免酒後開(騎)車之危險行為。
二、屏東縣政府於102年8月1日以屏府人考字第10221592200號函訂定「屏東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處理原則」,做為各機關學校處理酒後駕車事件之處理依據。
三、如發現本所公務人員有慣性酒駕之情事,將列為員工協助方案之協助對象,並追究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。
四、檢附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處理原則1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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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3') }} Invalid date
{{ $t('FEZ004') }} 2025-09-10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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